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民二终字第1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戈振扬,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宏坤,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理工大学。
住所: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彦刚,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戈振扬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理工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3)呈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昆明理工大学系由云南省教育厅开办的事业单位。原告戈振扬于2009年11月20日受聘于被告昆明理工大学的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全职从事专任教师教授三级岗位的工作,聘用期限至2012年7月31日,任昆明理工大学现代农业工程学院院长。双方于2011年11月20日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原告岗位变更为现代农业工程学院专任教师教授二级兼任管理型,聘用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31日。原告戈振扬在被告昆明理工大学2011-2012学年度处级干部考核中被考核为基本合格。被告昆明理工大学根据该考核结果和昆明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分月扣回了该校当年预发给原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Ⅱ,其中包含了2014年1月、2月和3月每月扣发的5540元共计16620元。原告戈振扬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补发原告被扣除的2014年1月、2月、3月的工资共计16620元,并支付赔偿金166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略;(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略。该法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被告系事业单位,原告的身份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原告被扣除的工资系被告昆明理工大学根据考核结果和昆明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扣回的该校预发给原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Ⅱ,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系因考核争议引发的绩效工资争议。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调整的范围。故原告戈振扬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戈振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原审裁定宣判后,上诉人戈振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4)呈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并对上诉人的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戈振扬于2009年11月20日受聘于被告昆明理工大学的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全职从事专任教师教授三级岗位的工作,聘用期限至2012年7月31日,任昆明理工大学现代农业工程学院院长。双方于2011年11月20日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原告岗位变更为现代农业工程学院专任教师教授二级兼任管理型,聘用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31日。实际上上诉人于2013年8月就不再兼任管理型岗位,是一名全职专业二级教授。双方诉争的事实是上诉人一直就是专任教师,而被上诉人错误的用适用非专任教师的管理办法对上诉人进行不合理考核,并采用不合法的方式再次扣发上诉人三个月绩效工资16620元。二、在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上诉人始终是专任教师,双方对聘用合同进行的变更,上诉人是专任教师的这个性质没有变。双方争议依据劳动合同完全属于法院管辖。三、被上诉人对其考核评定所参照的标准错误,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昆明理工大学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考核评定所参照的标准错误,要求补发被扣除的2014年1月、2月、3月的绩效工资共计16620元,并支付赔偿金16620元的主张,因双方系考核问题引发的绩效工资争议,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不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人事争议范畴,故原审法院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相关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茜
审 判 员 杨艳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星
戈振扬与昆明理工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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