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公务接待的通知》(黔教〔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接待工作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接待”包括国内公务接待和外事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学校因会议、讲学、学术报告、调研学习、评审、检查指导、请示汇报、论证咨询、调研座谈、学术交流及访问、科研合作、其他执行公务等发生的接待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合作单位、工作接洽单位等校外人员的对公接待事项。
外事接待:学校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竞赛活动、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对外合作办学、其他涉外活动等发生的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嘉宾的接待事项。
第四条学校应进一步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条件,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接待中要优先利用校内资源,若校内资源不能满足或情况特殊的,可选择利用经济实惠的社会资源进行。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应根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动态调整相关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审批、分级负责、专人管理”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先审批、后接待”工作流程制度。
(一)学校办公室为校级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公务接待的审批、组织和协调;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或国际学院为外事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宾及港澳台嘉宾的外事接待的组织、承办和经费报销工作;
(三)各学院(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日常公务接待的审核、经办和经费报销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报销、支出、动态监控、配合检查、数据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四)学校工会负责对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五)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开展审计检查。
(六)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一)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填报《贵州财经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写明接待事由、接待人数等相关信息,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凭校领导签批的《来校公函》、《邀请函》处理笺或校领导批准的临时来访说明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接待外宾及港澳台嘉宾,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或国际学院按照服务外事外交、友好对等、服务地方开放、遵守外事礼仪的要求制订接待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三)对口对等日常接待由各学院(部)、各单位填报《贵州财经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写明接待事由、接待人数等相关信息,由各学院(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来校公函》、《邀请函》或临时来访说明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各类公务接待,应先通过电话、短信、口头申请等方式征得同意后,再安排实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五)接待单位应对能够合并的公务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学校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九条学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公务接待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务处,通过校务公开、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形式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规格和标准
第十条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开展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及校内等场所组织集体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十一条学校公务接待用餐规定及标准:
(一)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控制接待次数,接待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可以安排一次接待用餐。
(二)公务接待用餐陪餐人员按照接待对象对口对等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在校内接待食堂、餐厅或学术交流中心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校外安排接待用餐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或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四)公务接待餐费标准(不含酒水、饮料)
1.桌 餐: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人·餐;
2.自助餐:早餐原则上不超过20元/人·餐;午餐、晚餐原则上不超过50元/人·餐;
3.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用餐标准的,须向分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批准。
(五)公务接待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自助餐、桌餐菜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高档酒店(酒楼)、高档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住宿规定及标准:
(一)公务接待住宿原则上在校内相关场所安排,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相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二)公务接待的来访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原单位报销。
(三)公务接待中特别邀请来校讲学、授课、学术指导、工作指导的专家(教授、学者)等人员,确需学校安排住宿的,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住宿。
(四)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有关要求和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用车规定及标准:
公务活动中,确需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主要安排学校自有车辆,原则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校内采取内部划转形式,校外使用银行转帐支付。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结算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经办部门领导和经办人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要求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核实公务接待信息的真实性,完善审批手续后交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复核、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制度。报销凭证包括:来校公函(或邀请函、临时来访说明)、《贵州财经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及有效票据。经办人需凭以上单据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报销凭证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计划财务处不得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中,要严格按照接待规格和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
第二十条学校举办的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进行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就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处要建立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使用信息管理手段,定期开展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及时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开展定期检查,采取考核、教育、整改、处理等措施,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及经费控制,建立规范管理公务接待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学院(部)、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各挂靠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领导、各级部门出差需要公务接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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