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财经大学法人证书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的、确认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贵州财经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的学校法定代码标识。贵州财经大学税务登记证是贵州省税务主管机关颁发的、申报办理税务的登记凭证。本规定所指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包括其正本、副本。
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三证”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对学校“三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毁或涂污,保证其完整和洁净。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及税务登记证换证、验证工作,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当学校“三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学校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如实做好“三证”使用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每年应对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做到数据清楚,情况明确。
第三章 使用申请
第九条 学校“三证”主要用于下列事宜:
(一)法律诉讼、公证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三)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等事宜;
(四)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五)办理车辆牌照 、年检等事宜;
(六)办理公派出国、因私出国等事宜;
(七)办理学校其他法人单位年检等事宜;
(八)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三证”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学校“三证”原则不提供原件(包括副本),使用学校“三证”复印件的单位及个人须填写申请表(在学校办公室主页下载),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手续并领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学校“三证”原件(包括副本)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的程序办理,借用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未经批准同意的用途,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学校“三证”的个人或经办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使用“三证”的事由等进行认真核实、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应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的“三证”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供的“三证”复印件上应当注明用途、有效期限及编号,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方为有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提供“三证”复印件,同时说明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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