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为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规范用印审批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凡冠有“贵州财经大学”字样的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学校领导的名章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印章统一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刻制。
第五条 校内各学院、各处级实体性机构等处级单位的公章,均依据机构设置文件,经学校办公室核审后刻制;各处级单位下属的部门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各处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单位正职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经学校办公室核审后刻制。
第六条校内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需刻制印章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经学校办公室核审后刻制。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实体需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持学校批准设立的文件到学校办公室核审后刻制。
第八条 因机构更换名称、印章磨损变形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持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办公室核审后按规定刻制,由学校办公室行文明确新印章启用时间、旧印章废止说明。损坏或废止使用的印章需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移交档案馆处置。
第九条 因机构撤销、合并等需废止印章时,由学校办公室行文明确印章废止时间,废止使用的印章需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移交档案馆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业务专用公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的刻制、启用与废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带有“贵州财经大学”字样的公章和其他印章,违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校内各单位办公室是其印章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印章的管理应指定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
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钢印、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校党委书记名章、校长名章、学校合同专用章及其他校级印章。
各单位印章应集中统一管理,安排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应对所刻制的印章拓具印模,办理签领手续,建档管理。校内各单位也应建立印章签印登记簿,对本单位印章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责划分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专人管理: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管理印章的,各单位应及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督促原管理人员及时上交印章,做好交接手续,印章交接手续的办理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主持并记录备案。
(三)妥善保管:各单位行政公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该单位办公室内。未经该单位正职领导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必须妥善保养,确保印文清晰。
(四)严格程序: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章时应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事由与落款,并认真审阅有关材料,确保材料与用印事由相符。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名,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设置监印人员监督印章的合法合规使用,印章不能脱离监印人员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使用,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严防私用、盗用印章,各级领导、印章保管人、监印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若遗失或被盗的,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如有需要,应依法公布印章作废。印章遗失或被盗后需重新刻制的,由学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核审后重新刻制。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八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学校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举办者正式批准、刻制的,它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主要用于:
1.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
5.其他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
(二)学校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类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主要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学生(学员)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校领导名章:属于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主要用于:
1.证件、证书和聘书;
2.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校党委书记、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他需要使用校领导名章的。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是学校及职能部门为履行专项业务职能而使用的公章,印文除刊有单位的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专用章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公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主要适用于专门的用途和范围。
(五)各部门和单位印章:学校各院部、各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印章只能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他文书。因擅自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学校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等;
2.其他各单位、各院部的公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用于向学校的请示、报告、教育教学管理,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使用印章:
(一)上报及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四)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五)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书)、空白奖状等空白材料;
(六)非本校教职员工用印;
(七)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八)其他不得使用印章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处理流程经校领导签发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各种证件使用印章,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办公室用印。补办证件,需由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使用印章,其中涉及经济类的须经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的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约后,方可使用合同章、学校印章;
(五)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报告、鉴定、成果、奖励等各类上报材料,由科研处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七)需加盖校党委书记、校长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本人认可后方可用印;
(八)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到学校换取学校对外介绍信。本单位证明应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学校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出具学校介绍信;
(九)以外文形式出具证明材料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需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盖章后,按程序用印。
(十)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一般不能直接申请使用学校印章,因私人事项确需使用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相关单位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一)学校各处级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等规定,制定本单位及下属部门印章的使用流程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使用印章后若出现不良后果,由批准人负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了解、审阅使用印章材料的内容,核实、清点数量。数量较大的文本使用学校印章时,可由各单位委派专人自行使用印章,学校办公室派专人监督用印。
第二十三条 监印人员加盖印章时应做到位置恰当、印文端正清晰。印章一般应加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
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白天正常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
第二十四条 使用带存根的学校介绍信,应盖两处公章,一处是使用学校公章盖在存根连接线上,一处是学校介绍信专用章盖在机关落款处。
第二十五条 外出会印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并确保印章安全。原则上不在校外套印印章,确需套印的,要及时销毁印模。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时,须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并电话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并留副件补签。
第二十七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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